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伪造证据!借名起诉!罚!
伪造证据、借名起诉
浪费司法资源
有些人为了“义气”
把法律视为儿戏
终将自食恶果
日前
蓟州法院在审理一起
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
发现当事人存在伪造证据
帮助他人借名起诉等
妨害民事诉讼行为
遂依法作出罚款决定
案 件 详 情
王某与卢某是朋友关系。一日,卢某找王某借用其名下银行储蓄卡,王某心想储蓄卡内没有余额亦不能透支,便借给了卢某。 之后,卢某用王某的银行卡向吴某出借40万元,吴某无力偿还,卢某遂找到王某商量用其名义起诉吴某。
出于“义气”,碍于面子
王某按照卢某的要求
在吴某出具的借据中
“出借人”处填写了自己的名字
并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
帮助卢某以自己的名义
向法院提起诉讼
经过庭审调查
法官发现王某
并非借款的实际出借人
遂向王某进行释法
阐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危害性
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
经过法官的耐心教导
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
主动向法院递交了《悔过书》
表示真心悔过
愿意接受处罚
蓟州法院认为,王某的行为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审理工作,应予惩戒,鉴于王某认错态度较好,具有悔过表现,予以从轻处罚,遂作出对王某罚款5000元的罚款决定,王某接到决定书后当场交纳了罚款。
伪造证据、借名起诉等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,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,请行为人三思而后行,切勿轻越雷池,玩火自焚。
法 条 链 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、毁灭重要证据,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,企图通过诉讼、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,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,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END
来源:蓟州法院 | 通讯员:王欣欣
制作:朱明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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